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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资质认定便利化举措的通知
时间:2025/3/21 17:15:31 浏览:11次
冀工信高新函〔2025〕10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工科数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为促进省外整体迁移到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快速规范确认,尽快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制订了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便利化举措,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企业范围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及工作指引,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到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外省通过“报备即批准”试点政策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到我省的认定便利化举措另行安排。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企业网上提出申请。迁移高新技术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点击“异地搬迁”按钮,在线填写相关信息,并在“营业执照”栏上传迁移前、迁移后企业营业执照和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扫描件。
  (二)归口管理部门审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时受理迁移企业提出的网上申请,通知企业迁入地高新技术企业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认定机构审核报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认定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三、有关事项
  (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工科数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是此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迁移企业申请并及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经审核,确认企业不属于有效期内整体迁移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归口管理部门通知企业,企业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要求,重新编制申报材料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三)《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资质认定实施细则》(冀高认办〔2017〕7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废止。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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