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工信规〔2012〕290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沧州市石油化工局,省财政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工业强省战略,全面推进工业提升计划,着力实施“十百千工程”,按照《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企〔2011〕65号)规定,现就申报2012年度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范围 1. 支持行业和领域。重点支持装备制造、钢铁、石油化工等我省传统支柱产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实施节能减排,延伸与完善汽车、轨道交通、能源装备、优特钢、煤化工、石油化工、精细化工、生物医药等8个产业链;支持轻工、纺织、建材、医药、电子信息、食品等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推进自主品牌建设、建设质量检测体系等;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向“十百千”工程倾斜,优先支持十大工业基地、百家优势企业、千项名牌产品实施技术改造。 2. 项目申报范围。所有符合《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均可申报。对于已获资金支持但属于“十百千工程”、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且未完工的项目,可继续申报。所有上报项目需已经与金融机构签订正式中长期贷款合同,且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已经到位,贷款额原则上不低于1500万元,建设进度不超过60%。 3. 一个企业原则上只可申报1个项目,百家优势企业原则上最多不超过2个。已经获得国家专项或省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 二、申报企业基本条件 1. 在河北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各类工业企业。 2.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 3. 按期缴纳各种保险和税费,未拖欠过职工工资。 4. 企业管理和经济效益良好,综合实力强,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 5. 积极开展对标行动。 三、项目申报材料、程序及时限 1. 申报材料。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具体内容格式见附件)。 2. 申报程序。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从产品、技术、工艺装备等方面审查,财政部门从承担企业财务状况等方面审查,联合行文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并附项目汇总表。省财政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前,要征求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省属企业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3. 申报时限。各单位于8月15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规划处(纸质一式两份、光盘1张)、省财政厅企业处(纸质一式两份、光盘1张),光盘文件格式为PDF文件,各类证件须对证照原件进行扫描或拍照。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按要求组织企业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严格按照支持范围和重点做好项目筛选推荐、上报工作。 联系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规划处 孙宇飞 郑富荣 0311-87908712 87801763 省财政厅企业处 相德伟 0311-66651008
附件: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写格式及要点.doc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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