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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公告》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
时间:2012/2/17 13:31:41 浏览:209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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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产业【2010】5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下统称“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推动低速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经研究,现就办理低速汽车生产企业《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变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内低速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低速汽车企业”),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生产装备条件、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产品的安全、环保和节能性能水平,更好地满足农村市场需求。 二、当低速汽车企业基本情况或能力条件发生变化(包括企业重组、变更企业名称、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人代表、变更注册地址或生产地址等)时,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 三、低速汽车企业申请变更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具体条件应符合《低速汽车生产企业考核要求》(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考核要求》)。 四、低速汽车企业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部分或全部申请材料: (一)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 (二)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 (三)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四)企业变化涉及项目建设时的申请及相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企业变化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五)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六)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企业对照《考核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八)列入《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变更方案。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考核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六、低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正常开展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低速汽车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附件:低速汽车生产企业考核要求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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