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于协会 新闻中心 政策法规 科技创新 经济运行 会展信息 最新发文 专家论坛 名优产品 会员单位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最新发文
· 转发: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省工业企业
· 转发:关于开展河北省智能制造集成商和智
· 转发:关于评定2021年度省级首台(套
· 转发: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石家庄市
· 转发: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第二批河北
· 转发:关于评定2018年度首台(套)重
政策法规
· 石家庄市出台《关于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产
· 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
· 石家庄市出台《关于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产
· 六部门发放政策“红包” 制造业优质企业
· 支持工业和民营企业发展政策汇编
· 关于公开征求《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
·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
· 关于开展2020年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
企业新闻
· 【河北日报】数字化,这样助力河北企业转
· 【河北经济日报】河冶科技:让“工业牙齿
· 国内首条水泥万吨线煤立磨防爆永磁直驱电
· 2020第十二届国内外水泥粉磨新技术交
· 河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引入MES——
· “掘金”工业互联网 “助跑”企业转型升
· “无纸化生产”系统在石煤机“上岗” 我
· 河北石家庄:加快数据中心设施建设 助力
 政策法规
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时间:2012/2/23 13:13:22 浏览:1712次

财综[2011]10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贸促会、国土资源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三)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四)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五)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六)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七)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八)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九)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十)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十一)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十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同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六、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上一篇: 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下一篇:关于开展船舶工业品牌建设情况调查的通知
[关闭窗口] [打印文章]
首 页 - 关于协会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 科技创新 - 会员单位 - 经济运行 - 会展信息 - 最新发文 - 专家论坛 - 名优产品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石家庄市装备制造行业协会 冀ICP备12000570号-1石家庄网站建设河北供求网 河北名企网荣誉企业-河北企业名录已收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