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七章 授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规范实施,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激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引导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推动科教兴冀战略实施和创新型河北建设。 第三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从事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开发、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等方面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贡献大小排序。 省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除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冀的公民、组织,或与在冀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者组织。 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河北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五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级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评审标准
第一节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研究及其产业化过程中,取得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实现了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整体学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地位,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 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公开发行,为国内外同行广泛引用,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为终身成就奖,是对科技人员长期从事科技工作,并为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最高奖励,该奖终身只授予一次。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在学科建设、技术创新、产业科学技术进步、人才培养等方面作了突出贡献,为我省相关领域科技创新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 第十一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四次修订)颁布前获得的“河北省省长特别奖”和“河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第一完成人,视同本办法规定的“突出贡献奖”获奖人,不再受理申报。 第二节 省自然科学奖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二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五条 省自然科学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在相关科学技术论著中未署名的人员不得作为自然科学奖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六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主要完成人所作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 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省技术发明奖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和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省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二年以上时间,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二十一条 省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二十二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主要完成人所作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三条 推荐省技术发明奖项目必须具有发明专利,主要完成人应为专利持有人。 第四节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并进行了应用推广。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作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十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或者主要完成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整体技术经过二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三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主要完成人或者主要完成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技术开发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五节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籍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外国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三十三条 被授予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河北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河北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河北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河北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河北省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并对河北省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三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有关规定,聘请年度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进行评审; 2、向省科学技术厅报告评审结果。 第三十六条 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总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行业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2、向省科学技术厅报告评审结果; 3、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4、对完善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七条 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总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行业评审委员会,每个行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学科评审组推荐的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2、向省总评审委员会提交评审结果。 第三十八条 省各行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本学科(专业)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2、向省行业评审委员会提交评审结果。 第三十九条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或候选单位进行评审; 2、向省科学技术厅报告评审结果。 第四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由省科技厅根据当年科学技术奖参评项目情况和评审工作要求,从专家库中遴选,评审委员会组成每年要按一定比例轮换。 第四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对被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凡与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有家属、近亲属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专家,不得参加相关评审工作;凡当年有申报奖励项目的人员,不得做为河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如被聘请参加评审活动,应向评审组织单位申明并实行回避。 第四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建立评审专家信誉管理制度,对评审专家的品行、水平、能力进行综合评判,优先选用水平高、能力强、遵守评审纪律、认真负责、公平公正评审的专家承担评审工作任务,并定期维护和清理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库中的备用评审专家。 第四十四条 评审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有违犯评审工作纪律的行为时,可即时终止该专家的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资格,并在专家库中进行诚信记录。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列单位的推荐工作,由省科学技术厅进行认定和授权。 第四十六条 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限额推荐方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实行协商推荐方式。推荐单位按照省科学技术厅当年下达的限额指标择优进行推荐。 第四十七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参评项目推荐,实行推荐单位公告公示和申报单位内部公示制度。 公告公示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并确保最终提交的推荐项目和申报材料真实可靠、不存在异议等风险性问题。公告公示文件和公告公示情况总结报告,作为必须提交的重要材料,由推荐单位随同申报材料一同上报省科技厅成果市场处备案。不报送推荐公告公示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八条 除保密项目外,申报单位应当通过省科学技术奖励网络系统,按要求填写由省科学技术厅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相关的附件材料,按规定时间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有关推荐单位申报,同时将纸质申报材料原件两套报送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按规定要求向省科技厅提交。经认定的保密项目不得通过网络系统进行申报和提交,由申报单位下载推荐书并按保密要求进行递送。 推荐书的填写及有关附件材料要求完整、真实、可靠。电子文档及纸质材料要保持一致。 推荐单位应当按照形式审查的要求逐项审查,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九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五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 第五十一条 主要工作在国外完成的项目不得申报参评省科学技术奖。在国外工作期间发表的论文、取得的专利等不得作为申报参评项目的支撑材料。 第五十二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五十三条 同一项目不得在两个以上推荐单位进行多渠道推荐。 第五十四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级社会力量设奖和省级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五条 已在外省(市、区)申报或已获外省(市、区)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得再推荐河北省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六条 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课题(项目)正式结题验收前,不得以其全部或部分成果申报省级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七条 参评项目的前三名主要完成人投入本项目的工作量应占本人同期工作量的50%以上。第一完成人同一年度不能同时申报二个以上(含二个)请奖项目。 第五十八条 经评审未获奖或上一年度行业评审结束前经批准放弃和退出评审的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如果再次以该项目主体或相关技术内容推荐申报参加河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须隔一年以上时间。再次申报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必须有新的创新内容和新的拓展应用。 第五十九条 本省科技工作者或组织与国内外省机构和人员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其成果在河北省实施和转化,对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推荐河北省科学技术奖。 第六十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五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科学技术厅成果与市场处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推荐省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项目(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类项目除外),须同时提交由省科技厅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经济效益审计报告。 第六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厅科技成果与市场管理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推荐项目,不受理其参加当年评审。形式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别记入申报人、申报单位和相应推荐单位信誉档案,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批评或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第六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受理和评审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形式审查结束后,省科学技术厅在官方网站,公示形式审查合格、受理参加当年评审的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及其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受理对参评项目的异议意见,公示期30天。各阶段评审结束后,省科学技术厅在官方网站上及时公告通过初评、行评和总评审的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结果。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
第六十三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提交相应的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六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组织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委员会对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分别进行会议初评和会议总评。评审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实际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的,为有效人选。 第六十五条 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符合参评条件的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通过网络评审方式组织学科(专业)网络评审。 第六十六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由省科学技术厅提交省科学技术奖各行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行业评审。 第六十七条 经公示和公告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项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对异议进行了处理的行业评审结果,由省科学技术厅提交总评审委员会进行总评审。 第六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规则如下: (一)学科(专业)组评审通过网络进行,采取随机选定评审专家和全封闭进行方式,评委根据评审标准给项目打分,省科技厅根据各学科(专业)组项目得分排序和限额指标确定进入行业评审的参评项目。 (二)各行业评审委员会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评委根据评审标准给项目打分,通过记名投票形成各行业组项目得分排序,根据项目得分及排序和限额指标推荐一、二、三等奖建议项目,产生行业评审结果。 行业评审阶段,根据行业评审得分和限额推荐指标,各奖励等级建议授奖项目的推荐标准为: 90分以上的(含90分)可推荐一等奖; 80分以上的(含80分),可推荐二等奖;70分以上的(含70分),可推荐三等奖。 (三)总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奖种和各行业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建议授奖项目进行总评审。对各行业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一等奖的项目,采取答辩、评委记名投票的程序进行评审;对各行业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二等奖项目和三等项目进行审议和表决。根据奖励指标限额和同意授奖票数达到或超过实际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条件,产生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总评审结果。 第六十九条 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参评项目及其完成人、完成单位在省科学技术厅公示或公告后要求退出评审或放弃奖励的,经全部主要完成人签字、主要完成单位协商一致、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同意,由推荐单位(推荐人)以书面方式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其中放弃奖励的,应当在总评审会议前15天提出。 经批准同意退出当年评审或放弃当年奖励的,如果再次以该项目主体或相关技术内容推荐申报参加河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须按以下规定执行:行业评审结果公告前提出退出评审的,须隔一年以上时间;行业评审结束后至总评会议前15天提出退出评审的,应当间隔二年时间;总评审会议前15天内或总评结果公告后,建议授奖的个人、项目完成单位及其项目退出评审的,视为放弃奖励,该项目或个人以后不再受理申报。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七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厅公示的省科学技术奖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完成人、完成单位、推荐材料的真实性、推荐程序的合法性等存在不同意见,均可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0天。 对参评项目的异议,应当在省科学技术厅公示参评项目之日起30日内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项目推荐单位、完成人、完成单位对项目评审结果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七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异议内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证据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书上签署真实姓名、提供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匿名或无实质性内容的异议原则上不予受理。对经查实为假冒他人名义提出的异议一律不予处理。 第七十二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材料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实质性异议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调查和处理。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核实异议材料提出的异议内容,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送省科学技术厅审核。省科学技术厅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委及专家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省科学技术厅审核。 推荐单位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评审。 第七十三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相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七章 授奖
第七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省科学技术奖各奖励委员会评审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进行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十五条 由省政府颁布奖励决定,对获奖个人、项目给予表彰奖励。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每人50万元,其中15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35万元由获奖者个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数额分别为8万元、5万元、2万元。 第七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省自然科学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 省技术发明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4个;三等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5个,单位不超过3个。 第七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奖金发放严格履行程序。奖金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下拨到获奖项目或获奖人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发放到获奖项目及其完成人。省科学技术奖奖金为获奖人所有和支配,有关推荐单位要确保按时、按规定发放,不得克扣、挤占和挪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科学技术厅2009年4月28日印发的《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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