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2012年 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34批)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31批)予以公告。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34批)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