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荐第四批产业集群龙头企业的通知
冀工信产业〔2015〕182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强产业集群促进县域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3〕16号),培育壮大一批辐射带动作用大的龙头企业,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打造区域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集群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今年继续开展省级产业集群龙头企业推荐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列入2014年全省产业集群统计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的产业集群中规模大、带动作用强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三年以上,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在产业集群中企业规模和经济实力排名前3位。 2、企业产品有较高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高、竞争力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通过了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主导产品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称号,在消费者和用户中信誉良好。 3、企业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建立了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年科技投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的3%以上,企业装备水平先进,新产品开发能力在集群内居领先水平,获得3项以上国家专利,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4、企业辐射带动作用大,与产业集群内相关企业建立了协作配套关系,充分发挥本企业品牌优势、技术优势、销售网络优势、信息优势等,辐射带动中小企业10家以上。 5、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资产质量和资信度良好,获得省级以上信用优良企业等荣誉。近两年未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三、申报认定程序 企业向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初审,报设区市工信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厅(省直管县市工信局可直报),省厅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授予“河北省产业集群龙头企业”称号,颁发牌匾和证书,通报公布,给予重点扶持。 四、推荐数量和时间要求 每个产业集群申报总数不超过3个(含已认定的龙头企业)。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工信局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把关,于6月30日前将推荐文件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厅产业政策处,同时报电子版。 五、申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河北省产业集群龙头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品牌建设、自主创新、专业协作、节能减排、履行社会责任、带动中小企业等); 2、河北省产业集群龙头企业推荐审核表; 3、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申报条件对企业核实情况证明(包括:营业收入、行业排名等);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税务部门开具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6、企业资信证明; 7、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著(驰)名商标、体系认证等荣誉复印件; 8、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联系人:产业政策处 韩 非 电 话:0311-87908705 邮 箱:hf@Ii.gov.cn
附件:冀工信产业〔2015〕182号附件.doc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5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