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201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启动
3月2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消息,201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已经启动,我省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等用人单位,均可自愿申请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
为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省就业服务局日前发布《关于做好201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对我省201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进行部署。
省内用人单位可自愿申请承担见习任务
《通知》提出,用人单位申请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除必须符合《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条件外,企业还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原则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现有职工100人以上)。
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4月30日前将征集的见习岗位申请表及申请材料汇总上报省就业服务局。5月31日前,省就业服务局将批准的见习岗位及2012年各地就业见习任务目标下达各设区市,并向社会公布。
择业期内未就业的河北籍生源高校毕业生均可报名申请
《通知》提出,择业期内未就业的河北籍生源全日制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可在全省范围内,按照自愿原则,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申请就业见习,各地不得加以限制。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基地可组织所在高校学生报名,并将报名申请表汇总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全省报名工作将于7月30日结束。
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通过专场招聘会、对接洽谈会等形式,做好申请见习高校毕业生和见习单位的岗位对接工作。对接工作采用高校毕业生填报志愿,见习单位进行选拔的方式。选拔工作可由见习单位组织面试,也可由见习单位组织先考试后面试。对符合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优先安排就业见习。各地岗位对接工作将在9月30日前完成。
见习期间享受四项待遇
———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其中300元由当地财政和见习单位共同负担,如见习单位确无支付能力,由同级财政负担,财政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其余部分从当地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办法按当地规定执行。基本生活补助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见习单位必须按月足额发放见习人员生活补助。见习单位按规定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见习补助。鼓励见习单位用自有资金提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
———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见习单位负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必须包括意外伤害医疗责任险。
———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被企业见习单位聘用的,除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参加社会保险之外,见习单位还应为见习人员补办见习期间(最长12个月)的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
———在企业、事业单位及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参加见习的,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见习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并计算连续工作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