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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关于评选全国机械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时间:2018/10/26 10:38:06 浏览:4943次

               

人社部函〔2018〕10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关于评选全国机械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
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机械工业管理部门、机械工业协会(联合会):

    近年来,全国机械工业广大职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统领,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开拓进取,敬业奉献,为我国机械工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振奋精神,激励和调动全国机械工业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机械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全国机械工业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为:全国机械工业企、事业处级(含)以下单位和部门,机械行业协会、学会及其内设机构等。

    (二)全国机械工业劳动模范评选范围为:全国机械工业企业(中央企业和中央控股企业除外)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职工。

    (三)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为:全国机械工业机关事业单位、协会、学会等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职工。

    曾经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此次评选。如近5年来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可以参加此次评选。

    二、名额及分配

    (一)表彰名额:全国机械工业先进集体100个,全国机械工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100名。

    (二)推荐名额:全国机械工业先进集体120个,全国机械工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120名。

    推荐名额按照表彰名额的120%确定,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7年底机械工业主要指标分配下达(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

    三、评选条件

    (一)全国机械工业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统领,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好、作风正;重视组织建设,有良好的学习、生产和经营氛围;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文明安全生产,近5年来无重大质量投诉和安全事故,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自主创新能力强,在完成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关键性技术攻关、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和再创新方面有突出成绩和贡献;

    2.产品质量、产品竞争力和更新换代能力强,经济效益居全国同行业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前列;

    3.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优化组织结构,加强内部管理,转换经营机制,深化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4.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方面居全国同行业领先地位;

    5.在企业文化、品牌建设,职工思想、作风、廉政建设以及企业人才建设、职工教育培训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6.在其他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全国机械工业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高尚、工作作风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无违法违纪、重大责任事故及其他不良记录,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学习钻研技术、苦练操作基本功、立足本职岗位无私奉献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2.在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3.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重组改制、创新管理和生产经营方法、实现资本保值增值中作出显著成绩;

    4.在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关键性技术研究和攻关,推广应用高新技术,组织科研成果转化,设计开发新产品,争创名优产品,推行品牌战略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5.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维护职工利益、文明安全生产、职工劳动保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6.在苦、脏、累、险等艰苦岗位,生产后勤保障岗位上勤奋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

    7.在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和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方面有重大贡献;

    8.在构建和谐社会,参与公益事业、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方面有突出成绩;

    9.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全国机械工业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高尚、工作作风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无违法违纪、重大责任事故及其他不良记录,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贯彻落实国家行业规划、纲要,研究和组织本地区、本部门规划、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创新和推广经营管理经验、指导企业生产经营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

    2.在贯彻落实机械工业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促发展以及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3.在指导企业(单位)深化改革、重组改制、科学管理、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单位)持续健康发展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

    4.在组织和从事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关键性技术研究和攻关,推广应用高新技术,科研成果转化,设计开发新产品,争创名优产品,推行品牌战略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5.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维护职工利益等方面成绩突出;

    6.在抢险救灾,防止重大事故、险情,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7.在立足本职岗位或长期扎根基层,克服艰、难、偏、远、环境恶劣等不利条件,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作出突出成绩;

    8.长期在科研或服务工作第一线,勤奋工作,无私奉献,作出突出成绩;

    9.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公示、省级范围内公示和全国范围内公示,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

    1.各申报单位要认真组织本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推荐对象应经过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党委(支部)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并在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各省级评选机构负责本省范围内推荐审核工作。包括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推荐对象的身份(资格)、简历、事迹的准确性;

    3.全国机械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省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并及时将初审结果反馈各省级评选机构,由省级评选机构组织省级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主要情况和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各省级评选机构在完成公示后,将公示结果和正式推荐工作报告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对象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网站及有关报刊进行全国范围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研究决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一线。重点向长期在基层和生产一线、条件艰苦、工作难度大的地区和岗位倾斜。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企业负责人比例控制在劳动模范总数的20%以内,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一线职工比例不少于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总数的60%,车间、班组不少于先进集体总数的60%。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以按科研人员对待。

    (三)严格履行评选推荐程序。推荐对象是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当地县级以上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上级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企业负责人包括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含)以上企业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推荐对象是机关、事业单位、协(学)会及其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单位管理权限和干部管理权限征求上级主管单位和纪检(监察)、组织(干部)等部门意见。

    (四)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典型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各地方评选机构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

    (五)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地方推荐评审过程中,将根据情况安排实地调研和检查,确保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不搞弱势陪选。对未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并停止该地区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资格。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各级评选机构在评选、审查过程中,一律不得向评选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五、时间安排

    (一)各企业(单位)自评、申报阶段(20188-10月):

    各企业(单位)按照推荐程序进行本单位的推荐、公示等工作。确定参加评选推荐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统一制作的《全国机械工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机械工业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全国机械工业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企业征求意见表》、《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或《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的要求填写有关表格(见附件2-7,可从中国机经网http://www.mei.net.cn下载)。

    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审批表、征求意见表等均用A4纸打印,一式4份,按份装订成册,并保留电子版备用。其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批表每份均须粘贴2寸免冠彩色近照。

    (二)省级评选表彰机构推荐审核阶段(201811月)

    参选企业(单位)按照要求将材料逐级上报县、市(地)、省级评选机构及有关部门审核推荐。各省级评选机构、相关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审核本地区的推荐人选,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和排序。在提出初审工作报告、填写拟推荐对象汇总表(见附件8)、加盖省级相关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章后,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阶段(201812月)

    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拟推荐对象名单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反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省级评选机构公示、上报阶段(20191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表彰机构或相关部门组织在本地区范围内公示(省级公示)5个工作日。省级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复审工作报告和正式推荐对象名单,加盖省级相关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章后,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步上报经过审批盖章的《全国机械工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机械工业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全国机械工业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企业征求意见表》、《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和《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等表格和材料。

    (五)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复审、公示阶段(20192月)

    1.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示后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全国范围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网站及有关报刊)公示5个工作日。

    2.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全国机械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名单。

    (六)表彰阶段(20193月)

    1.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名义印发表彰决定。

    2.召开全国机械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进行表彰。

    六、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机械工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机械工业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行业协(学)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机械工业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受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七、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共同成立全国机械工业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人事与会员服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和材料审核工作,并于20189月底前将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联系电话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01068594986(边啸)

    13811152183(边啸)

        真:(01068594986

    电子信箱:cmif-rsh@mei.net.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

    邮政编码:100823

 


    附件:1.全国机械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2.全国机械工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3.全国机械工业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

          4.全国机械工业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5.企业征求意见表

          6. 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7.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8.推荐对象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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