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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时间:2020/4/20 10:56:07 浏览:2917次

国科发高〔2019〕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充分发挥人工智能行业领军企业、研究机构的引领示范作用,促进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进一步推进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推动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科技部制定了《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落实工作。

                                                                                          科 技 部

                                                                                     2019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指引

  根据《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统筹布局人工智能创新平台的总体要求,以及科技创新2030—“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项目确定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为进一步明确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的目的意义、建设原则、基本条件和主要任务,指导和推动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目的意义

  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创新平台”)是聚焦人工智能重点细分领域,充分发挥行业领军企业、研究机构的引领示范作用,有效整合技术资源、产业链资源和金融资源,持续输出人工智能核心研发能力和服务能力的重要创新载体。“开放、共享”是推动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重要理念,通过建设开放创新平台,着力提升技术创新研发实力和基础软硬件开放共享服务能力,鼓励各类通用软件和技术的开源开放,支撑全社会创新创业人员、团队和中小微企业投身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促进人工智能技术成果的扩散与转化应用,使人工智能成为驱动实体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新引擎。

  二、建设原则

  (一)应用为牵引。以人工智能重大应用需求方向为牵引,依托开放创新平台推动人工智能相关基础理论、关键核心技术、软硬件支撑体系及产品应用开发,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和广泛覆盖面的人工智能创新成果。

  (二)企业为主体。鼓励人工智能细分领域领军企业搭建开源、开放平台,面向公众开放人工智能技术研发资源,向社会输出人工智能技术服务能力,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行业应用,培育行业领军企业,助力中小微企业成长。

  (三)市场化机制。鼓励采用市场化的组织管理机制,依托单位应作为开放创新平台的资金投入主体,并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授权、技术有偿使用等方式,为开放创新平台发展提供持续支持。

  (四)协同式创新。鼓励地方政府、产业界、科研院所、高校等共同参与推进开放创新平台建设,通过人才、技术、数据、产业链等资源整合,构建开放生态,推动核心技术成果产业化。

  三、基本条件

  开放创新平台重点由人工智能行业技术领军企业牵头建设,鼓励联合科研院所、高校参与建设并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撑。开放创新平台应围绕《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重点任务中涉及的具有重大应用需求的细分领域组织建设,原则上每个具体细分领域建设一家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不同开放创新平台所属细分领域应有明确区分和侧重。

  提出建设申请的开放创新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开放创新平台应具备突出的技术实力和产业创新影响力,能够发挥人工智能行业的引领示范作用。

  (二)具有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技术基础和服务能力,能够有效整合技术资源、产业链资源和金融资源,具备快速形成对外服务的技术能力,能够大幅降低行业技术研发和使用门槛,带动中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发展。

  (三)依托单位承诺对开放创新平台建设给予持续的资金、人才、基础设施等投入,提供开放创新平台发展的保障条件。

  (四)具备明确可考核的开放服务运行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组织架构和支撑开放创新平台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

  四、重点任务

  (一)开展细分领域的技术创新。结合开放创新平台细分领域已有技术基础与产业资源,汇聚优势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创新力量,协同推动人工智能基础理论、模型方法、基础软硬件研究,服务和支撑人工智能前沿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创新。

  (二)促进成果扩散与转化应用。积极探索开放创新平台成果转化与应用机制,以创新成果为牵引,有效整合相关技术、产业链和金融资源,汇聚上下游创新力量,构筑完整的技术和产业生态,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民生改善。

  (三)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开放创新平台面向细分领域建设标准测试数据集,促进数据开放和共享,形成标准化、模块化的模型、中间件及应用软件,以开放接口、模型库、算法包等方式向社会提供软硬件开放共享服务。

  (四)引导中小微企业和行业*创新创业。在细分领域打造知识共享和经验交流社区,引导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人员基于开放创新平台开展产品研发、应用测试,降低技术与资源使用门槛,营造全行业协同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五、组织管理

  (一)推荐申请。

  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有意愿提供公共创新服务的建设主体结合自身技术基础和发展定位,选定一个明确的具体细分领域,撰写《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申请书》,通过依托单位自荐或所属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择优向科技部申请。

  (二)综合论证。

  科技部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论证,论证专家由综合专家和领域专家组成。其中,综合专家从科技创新2030—“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项目咨询专家组成员、已建开放创新平台负责人中遴选产生,领域专家主要从重大项目指南编制专家中遴选产生。综合论证主要采取会议论证方式开展,论证专家通过审阅开放创新平台建设申请书,听取申请单位汇报,从申请方向的合理性、依托单位的基础和能力、建设计划的可行性、开放服务的预期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质询和判定,形成综合论证意见。

  (三)认定公布。

  科技部结合论证意见,综合考虑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需求、建设方向的整体布局,择优确定开放创新平台及其依托单位,按程序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运行管理。

  依托单位是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的建设主体和责任主体,鼓励依托单位根据国家战略和领域实际,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特点的高效组织管理模式,建立有效的资源整合、协同创新、开放服务和利益分配机制,鼓励各开放创新平台间建立技术协作、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机制。

  建立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开放创新平台应定期总结工作情况,编写年度总结报告,经所属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科技部。科技部积极支持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并推动与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协同发展。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结合地区发展特点,积极推进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助力技术推广应用,并给予有利于其发展的相关政策支持。

  建立开放创新平台退出机制。开放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应遵循《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积极稳妥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不断探索开放创新平台的绩效管理与评估机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科技部反馈开放创新平台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科技部将对无法继续履行依托单位职责或产生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开放创新平台予以撤销。

  附件: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申请材料提纲

    一、平台建设的背景与意义

  (一)产业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二)技术创新资源状况分析

  (三)平台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二、平台建设的目标与内容

  (一)平台建设目标

  (二)平台建设内容

  (三)平台建设进度

  (四)平台考核指标

  (五)依托单位情况

  (六)资源整合情况

    三、开放服务的机制与内容

  (一)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二)开放服务内容与方式

  (三)考核指标和预期成效

    四、条件保障

  (一)资金投入情况

  (二)人员投入情况

  (三)其他配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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