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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装备制造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石家庄市装备制造行业协会(简称市装备协会)。英文名称:SHIJIAZHUANG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EMIA) 第二条 本会是石家庄市装备制造业生产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具有专业特长或实践经验的资深专家及管理工作者等自愿组成的具有行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是石家庄市民政局核准成立的全市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服务为本,积极承担装备制造行业管理职能,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推动行业的自律管理;坚持服务为本,为政府、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坚持创新发展,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和振兴石家庄市经济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石家庄市工经联(经团联),登记管理机关是石家庄市民政局,本会分别接受石家庄市工经联(经团联)和石家庄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农机街33-9号石家庄市机械技工学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本会具有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组织协调、行业自律、信息引导、咨询服务、国际交流等基本职能,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调查研究本行业经济运行、企业改革、技术进步、产业重组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其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二、受政府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和发布行业信息;跟踪了解本行业主要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警,为政府、企业及社会其他组织提供信息服务。 三、受政府委托,组织制定和修订本行业的产品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贯彻有关企业准入标准,做好行业准入资格资质的审核等工作。 四、受政府委托参与行业的新产品技术鉴定工作、科技成果评定、著名商标审定和“工业大奖”、名优产品、百强企业的审报工作。大力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及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举办(组织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会、产品对接洽谈会、商品贸易洽谈会等,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五、受政府委托,做好本行业的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的咨询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提高产品质量的活动,为企业提供诊断、咨询、服务。开展企业管理诊断服务,推进企业按市场机制进行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六、受政府委托,做好本行业职工人员状况调查,组织行业职业技能的鉴定和认证工作。组织开展本行业各类人员的职业培训,全面提高企业和职工素质。受政府委托,承担行业内的评估论证、公信证明、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评审、资质审查等工作。受政府委托,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活动。 七、协助政府加快行业法制建设。接受委托参与协调有关经济法规关系,为会员单位提供财务审计、法律咨询等服务。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出版行业刊物、资料,加强协会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其他行业协会之间的联系。 八、承担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能,提供企业需要的其它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装备制造业的生产和流通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具有较高声誉的知名业内人士;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自愿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同时提供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表; 二、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履行入会手续;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会员单位须委派一名现职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会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与本会联系。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维护本行业的整体利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如该会员对本协会决议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内的方针、目标和工作计划;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需要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协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三、热心本行业的社团工作,办事公正,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四、是会员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或被推荐为协会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被提名为正副秘书长的人选等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本会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或撤消;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选举或罢免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或免职;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十、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要由行业中有代表性的企业、重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现任领导及资深专家组成。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和提出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建议,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 副会长若干名、专职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三、热心本行业社团工作,办事公正,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四、是会员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 五、本会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意方可任职。以会员单位领导身份担任付会长以上职务,在任期内离开单位领导岗位的,要在三个月内主动提出辞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签发)有关重要文件; 五、以本会名义参加涉外、礼仪活动; 六、其它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是协会秘书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闭幕期间代表本会领导秘书处和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秘书长的职权是: 一、研究并提出协会长远发展战略和行业重大事项,提出并组织实施协会发展规划; 二、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提出并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 三、组织、筹备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检查对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预决算情况报告; 四、提出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副秘书长的建议; 五、提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撤消方案及其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方案,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领导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制定协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八、组织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处理协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受常务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可审议接纳新会员并报下次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确认。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订,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或届中离任,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实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需要注销时,须经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之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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